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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做好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6-07-04??▏作者:??▏阅读:970次

 

创建日期:2015/11/17    信息来源:法规处

 

一、为什么要制定《通知》?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做好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1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动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保障建筑农民工合法权益。

2014年以来,受经济形势下行影响,全国建筑行业形势严峻,各建设、施工等建筑业企业融资困难,资金压力明显增大,我市建筑农民工工资拖欠纠纷问题比往年同期更加突出,部分工程项目存在较大社会稳定隐患。为切实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规范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防范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认真调研,借鉴全国兄弟省市的有效做法和先进经验,制定该《通知》。

二、《通知》的整体框架是什么?

本《通知》由五个部分组成,一是认真落实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二是各尽其责,确保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三是优化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担保管理办法,全力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四是落实项目属地化管理责任,积极做好农民工工资日常支付监督管理巡查工作,确保问题解决在事发地;五是加大处罚力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取得实效。

三、《通知》施行后希望达到的目标是什么?

(一)落实属地责任

按照成都市政府第168号令要求,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日常监督力度,配合人社、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工资支付责任制规定,督促各方责任主体严格按照所签订的合同执行,保证日常工资支付及时。切实承担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属地化管理责任,确保问题解决在事发地。

(二)明确民工工资拖欠纠纷责任主体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直接与农民工建立工资支付关系,转变管理方式,并切实履行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规范合同签订,并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制定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周转金准备到位,并按规定做好应急预案报送工作。

(三)细化工程项目主体责任

工程主体建设、施工(总)承包、监理、劳务、担保企业责任,文件要求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逐月拨付农民工工资;监理单位应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监督内容,记入监理日志,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务企业应做好农民工日常管理,并协助施工(总)承包企业做好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担保公司应做好项目巡查工作,并在项目发生民工工资纠纷时履行担保职责,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及时处置

(四)优化民工工资支付保证担保制度

在蓉承建工程未满五年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和被征信不良行为的建筑业企业,新开工项目必须全额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得使用任何形式的担保函补充或替代;未被征信不良行为的劳务分包企业才能承接新的工程业务。本地建筑业企业和在蓉承建工程满五年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实施梯度化分级管理。

(五)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不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责令其限期整改,征信记入企业不良行为并予以公示;建设单位(业主)不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予以不良信用记录,扣减信用分,并向社会公开曝光;拖欠农民工工资未解决的,暂缓其新开工项目报建工作。担保公司承保后不按规定对项目进行巡查监管或发生民工工资拖欠后不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处理的,5年内不得在成都建筑市场从事工程承保活动。对未按规定履行民工工资发放监督职责的监理企业,由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予以征信,对其市场准入、投标资格等进行限制。

四、名词解释

(一)关于对第三条(二)款“被纳入监管类建设单位”中“监管类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解释:

1.在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系统中信用等级为B级的开发企业;

2.上一年度或当年度,在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系统中累计信用扣分达到10分(含)以上的开发企业;

3.上一年度或当年度发生重大不良行为,在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系统中被一次性扣减信用分5分的开发企业。

根据开发企业上一年度信用报告和当年开发企业信用记录以及建筑业管理掌握的情况,由开发处和建管处共同商定后确定监管类开发企业名单。

(二)关于对第三条第(三)款中“可免于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担保”的解释:

1.注册地在成都市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连续两年未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信的,可以免于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担保;

2.在蓉承建工程满五年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在蓉承接项目连续两年未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信的,可以免于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担保;

3. 在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系统中信用等级为A级(包括1A2A3A)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且不属于监管类开发企业的,免于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担保。

五、解读机构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建材管理处

刘建  61889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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